社区服务站限时办结制度
编辑:未知 时间:2013-11-07 来源:未知
社区服务站限时办结制度
为提高工作效率,改进社区服务站工作作风,提高行政效能,结合本社区服务站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如下情况:
一、对于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事项,有明确时限要求的,按要求办结,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,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,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结的,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办结时间。
二、对同级部门所办事项:
1、同级部门来找社区服务站办理公务的,只要手续齐全合理,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,特殊情况报领导批准,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;
2、属于共同办理的事项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,本单位的应办事项,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,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,可延长办结时间,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。
三、对下级的请示、报告和申办的事项,在手续齐全、有效、合法的前提下,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,具备条件的事项,实行超时默认制。
四、对于人民群众来办事的,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,按照规定的事项予以办理,无明确规定时限的,按下列时限办理:
1、户籍: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,手续不全的详细告知对方。
2、计生: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,手续不全的详细告知对方。
3、办理低保:各项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理,手续不齐全的,耐心细致地告知当事人还缺什么。
五、单位内部安排的工作,有明确时限要求的,按要求办理;无明确时限要求的,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。如有正当理由无法办结的要写出书面理由,并及时向领导申说清楚及说明办结时限。
六、违反本制度的责任追究。
(一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:
1、对于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事项,有明确时限要求而未按时限办理的;
2、对同级部门所办事项,不能及时办理的;
3、对下级的请示、报告和申办的事项,不能及时办理的;
4、对于人民群众来办事的,按照规定的事项应予以办理而不能及时办理的;
5、单位内部安排的工作,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的。
(二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首问责任人适当的责任追究。
1、不按本制度办理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批评教育;
2、不按本制度办理,造成严重后果,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、书面效能告诫、引咎辞职、待岗、辞退等;
3、不按本制度办理,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特别严重的,违反党纪政纪、触犯法律的,移送纪检、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。